【4881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遭拒付青建集团、潍坊中南锦悦房地产公司、烟台永胜钢管租借公司被告上法庭

时间: 2024-07-19 01:50:23 |   作者: 产品展示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商业经营活动中常用的一种付出方法,因为不是即时付款,还存在背书转让等状况,往往在承兑时会产生各种意外胶葛,乃至被拒付。本年,烟台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伟公司)为讨要汇票款将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青建集团)、潍坊市中南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烟台市永胜钢管租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胜公司)告上法庭。通过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南公司被判付出金伟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及利息,青建集团、永胜公司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据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体系,以数据电文方式制造,托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付出确认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收据。而金伟公司的这张5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起源于2022年1月28日,由出票人及承兑人中南公司向青建集团开具,收据到期日为2022年10月28日。收据上补白“可转让”。出票人、承兑人许诺:本汇票现已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2022年1月30日,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青建集团背书转让给永胜公司,尔后永胜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背书转让给烟台莱山区京学器件租借站,莱山区京学器件租借站于2022年6月10日背书转让给金伟公司。

  2022年10月28日,在汇票到期后,金伟公司向中南公司请求付款,但被拒付。为讨要汇票款,金伟公司将中南公司、青建集团、永胜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金伟企业来供给了与烟台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分包结算单等依据。证明其承包天润公司分包的结构工程,工程款金额为271413.2元。而天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莱山区京学器件租借站为一人,法人将这张5万元收据转让给金伟公司用以付出部分工程款,因而金伟公司建议与前手莱山区京学器件租借站之间具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本案为收据追索权胶葛。金伟公司系经接连背书转让获得收据,而且举证证明了其获得这张收据并非违法获得,因而金伟公司依法享有收据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则,提示付款期为自收据到期日起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则,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被回绝付款的,能够向出票人和其他收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综上,法院判定付出金伟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及利息,青建集团、永胜公司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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