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的公告

时间: 2024-05-17 17:52:21 |   作者: 产品展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公司”)担保开立了预付款保函,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与山西万家寨引黄北干支线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万家寨引黄北干支线工程管材采购Ⅲ标合同文件》,按照合同约定需出具预付款保函。

  5、保函金额(人民币):壹仟零叁万零玖佰叁拾柒元捌角陆分(10,030,937.86元);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4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2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等。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4年4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及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024年5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十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依据公司整体生产经营计划,同意由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开具累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保函。

  7、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及管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50%)、宁夏汇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4%)、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2.5%)。

  1、担保受益人:山西万家寨引黄北干支线、保函金额:预付款保函金额为10,030,937.86元

  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申请开立预付款保函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的另外的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钢管公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相对有效控制。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42,450.47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做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8.6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20,175.45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做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8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合同在执行期间有几率存在原、辅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坏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4年4月1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万家寨引黄北干支线工程管材采购Ⅲ标的中标单位。近日,公司收到了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管材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合同总金额:伍仟零壹拾伍万肆仟陆佰捌拾玖元叁角整(50,154,689.30)(含税)。

  经营范围: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灌溉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定种类设备);环境保护监测;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水力发电;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合同总金额:伍仟零壹拾伍万肆仟陆佰捌拾玖元叁角整(50,154,689.30)(含税);

  本合同交付时间为根据买方要求分批次供货,交货地点为山西省朔州市,施工现场管道沿线附近。卖方装货运输前与买方联系确定到货时间、具体卸货地点。

  ①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①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品质衡量准则,并且全新、完整,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②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常规使用的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③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①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②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

  ④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方式等进行交货或提供服务,买方能够使用减少合同供货量要求停止违约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补救措施。

  本合同一式拾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买方执陆份,卖方执两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合计总金额为50,154,689.30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2.43%。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在存在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体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1、合同在执行期间有几率存在原、辅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坏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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